二是加强垃圾填埋场日常运营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聚焦填埋场入场计量与检验、填埋作业及作业区覆盖、填埋气体收集与处理、渗滤液处理、环境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重点环节,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大运行监管力度,确保填埋场安全正常运行。(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是加快推进库容已满填埋场封场治理。各地不得新建填埋场。填埋场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时,应实施封场工程。重点做好地表水径流排水、渗滤液收集处理、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堆体稳定、植被覆盖等工作。填埋场封场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做好后续维护管理,保持渗滤液和填埋气体收集处理正常,并定期进行环境跟踪监测。(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四)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一是优化完善设施设备。鼓励各地引入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模式。以30户以上自然村寨为单位,集中解决收集站点布置缺漏、重复布置、破损严重等问题,按照《贵州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规范合理配置收集站点,实现30户以上自然村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覆盖率达9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是推进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按照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制定便于实施、易于监督的农村垃圾分类激励措施,鼓励对易腐烂垃圾就地就近堆肥处理,煤渣、灰土等惰性垃圾在村内就地就近消纳,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置,有效减少外运处置垃圾量。积极探索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推进现有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资源再回收利用网络的衔接。(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
三是加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监管。持续巩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成果,加大对系统内已整治完成销号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监管力度,明确管理方和责任人,建立巡查管控台账,防止反弹。加大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监管和打击力度,防控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加强“垃圾围坝”排查整治。加大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是探索偏远地区小型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现有小型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加大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寨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垃圾处理设施支持力度,逐步解决偏远农村地区垃圾收运难问题。(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生活垃圾治理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牵头部门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目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建立攻坚专班,按程序完善省级层面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督导,按季度调度各市(州)进展情况。各市(州)要加强统筹,推进本行动方案落地实施,督促各县(市、区、特区)按目标进度推进建设,按月调度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进展情况。各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上年度本行动方案实施进展情况总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全省总结。(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抢抓政策机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优化省级资金补助政策,按任务量、处理量、工作完成情况等用于补助项目建设、运营,市级财政可参照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各地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省级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省级生态环保基金推送垃圾综合治理项目。鼓励各地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各地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在不承诺向社会资本方回购资本金、固定回报或保障最 低收益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中长期信贷支持,引入有实力的社会资本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稳妥推进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各地要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加快推动项目前期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快推动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标准的核准、土地供应、建设用地的批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快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金控集团)
(四)完善收费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不断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的模式,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逐步实现收支平衡。鼓励各地结合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推行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制度,逐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收费不足以维持设施正常运营的,同级财政可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各地应加强缴入国库的垃圾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力度,综合考虑垃圾分类运输、转运、处置工作的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时足额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五)加强考核评估。将生活垃圾治理攻坚行动重点目标任务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工作落实情况考核。通过组织第三方机构调 查评估等方式,对各市(州)每年的工作进度“晒成绩单”,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推进不力、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对群众开展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宣传,提升群众认同感和参与度。加大典型宣传推广力度,努力营造公众参与、共同监督、全民支持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